摘要
农村户籍迁出人员的成员资格问题,立法规定比较笼统,学界主要有户籍说、社会保障说、长期生产生活说、权利义务说等。对该类人员的成员身份判断应从其背后的实质利益出发,以集体资源的有限性、保障原则、新型化经营作为其判断原则,通过土地依赖、户籍等具体标准加以综合判定,如此能够更好地保障其成员权。其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尊重个人意愿,兼顾有偿退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闲置达到一定年限通过集体决议予以收回,且在决议过程中赋予成员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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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大学江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