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形式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但同时却限定其为"赔偿责任",排除了"赔礼道歉"等其他侵权责任形式的适用,《民法典》沿袭了这一规定。赔礼道歉是医疗侵权受害人的主要诉求之一,囿于现行法律的限制而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从赔礼道歉的功能来说,它有利于安抚患者的心灵创伤和缓和医患矛盾,对发挥侵权法救济功能、实现民事诉讼解纷目的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将医疗侵权责任形式限制为"赔偿损失",既不符合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也限制了侵权责任法对非财产损害救济功能的发挥。应当增加"赔礼道歉"作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同时通过司法解释对赔礼道歉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适用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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