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创新实践源自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但在从理论层面阐释其正当性时,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方面,传统概念法学或行政法教义学在解释失信(部门)惩戒措施的行为属性时,遇到了不少困难,理论上难于自圆其说;另一方面,新公法学的理论正当性探求,或因其"去法化"特征,或因某些条件缺失,也存在一些问题与缺陷。而部分学者提出的"独立或综合责任说"解决方案,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并不可行。建议基于合法性和最佳性的目的平衡立场重塑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科学设置行政权的制约监督方式,合理配置行政权与立法权的权限范围,为失信联合惩戒的行为属性界定提供理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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