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税制改革因循着行政主导的试点模式。从法治视角看,试点模式处于合法性缺失状态,存在内在弊端。与之相对应的是立法主导模式,坚持立法主导,对于提高税收立法水平、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巩固政权合法性的客观需要。在未来的税制改革进程中,应当坚持立法主导的路径选择,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改革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