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利益至上观点的强烈冲击,故而实践中出现多种忠诚协议以维护婚姻的稳定。而我国现行法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回避,导致实务中对忠诚协议是否可诉产生较大分歧。忠诚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文将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角度分别论证其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