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倾斜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根据从属性和控制力两方面的分析,公司董事、监事不具备劳动者身份,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法上的狭义高管具备雇员身份。当前,由于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均未对公司高管作出特殊规定,导致实践中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在合同订立、合同期限、违约金、工时、加班补偿等方面存在困境。鉴于公司高管内部的差异性,应当根据不同级别的高管进行分层规制和保护,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公司高管豁免适用一般规则并制定相应的特殊规则来弥补劳动法在规制公司高管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