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谋共同正犯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单纯的"谋议者"要按照"正犯"进行定罪、处罚。共同意思主体说、行为支配说等学说都无法充分说明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依据,需要引入"分工说",在"不法"层面认定犯罪,在"有责"层面量刑。鉴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性和超法律性,有必要在恐怖活动犯罪中适用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恐怖活动犯罪应该作广义理解,不但包括法定的恐怖活动犯罪和实质的恐怖活动犯罪,也包括极端主义犯罪。在认定共谋共同正犯中"谋议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时,要区分主观和客观两种导致没有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原因,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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