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的政策要求与立法实践,保障着我国财税制度改革能够获得稳定的法律环境。然而,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中却未能得到确立,宪法第五十六条显然无法兼容"控制政府征税权"的逻辑基点。为使征税权控制获得根本法层面的正当性,并使宪法内容与改革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相适应,梳理和借鉴域外各国的经验模式,应当在宪法的"公民权利义务"章节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章节做出条款补充,以符合中国实际的小范围修宪的方式,稳妥地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