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走私罪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对象,在立法和司法上具体体现为通过增大走私犯罪对象扩大走私罪的犯罪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将走私罪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化,这种立法方式模糊了走私罪以犯罪对象来立法的标准,值得重新审视。建议按照类型化立法方式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同时,在司法中充分体现对走私罪的"严中有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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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海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