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浙江十分注重法法衔接和制度建设,以浙江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名义出台《关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监察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