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的创生性令新技术、新模式自行生发、湮灭,是创新之母,也是私人自治的生成机理,使私人自治蕴含无需法律的秩序价值。知识产权法律不能涵盖创新保护的所有方面,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并非必然消失。知识产权本身存在不足,其内发自省为知识产权私人自治提供逻辑进路,为知识产权私人自治提供伦理基础、理论基础、制度基础以及实证支持。知识产权私人自治也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功能补给,在合同、行业自律、社群规范的递进循环中,构建共识的法律规范,增进内生性创新,并于制度协调中创设权利、限制或调整利用方式,协同构建理性的私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