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动态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罪名适用提供了新的思路。然而,一方面“以罚代刑”问题囤积已久,另一方面当前趋严的刑事政策似乎又试图将本罪适用引入另一个极端。应当通过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边界,明确本罪合理的适用空间。质的区分说应成为本罪的行刑界分方式,进而将还原成金融信用利益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一法益作为本罪行刑界分的具体标准,实现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入罪出罪双向合理化。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