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侦查存在侦查理念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要求不符、侦查技术与新时期犯罪特征不适应、侦查形式与刑事侦查的效益价值相悖、侦查逻辑对实现犯罪预防目的不利等弊端。因此,在科技融入司法的背景下,大数据侦查模式的创新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一方面,侦查机关应当树立"相关关系"的侦查思维和"数据主导"的侦查理念。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应当从数据平台和运行机制两方面完善大数据侦查工作机制。此外,大数据侦查模式的构建还应当注意平衡侦查效率与公民隐私权的关系,坚持与传统侦查模式的融合互补,理性认识侦查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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