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隐性营销的概念和定义目前我国法律实务和学界对于隐性营销还没有明确的定义。2008年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赞助协议将隐性市场(隐性营销)定义为:由个人或实体所进行的,可能明示或暗示其与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等之间,或者与上述机构组织的任何活动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商业性关联的,或虽具有一定的关联但未经上述机构授权的广告、宣传、商业识别或其他活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