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谋共同正犯是德日刑法中修正的正犯概念,为了说明其处罚的正当性,德国学者从多个理论角度做出了尝试,然而,这些理论多少都存在一定缺陷。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美国刑法中的共谋犯概念与德日刑法中的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具有本质上的相通之处,而美国刑法中所确立的平克尔顿法则使得共谋犯基于有限的刑事代理责任而承担实质犯的罪责。其发展出的事实弱化标准和超出轻度参与标准不仅为我国在引进及适用共谋共同正犯正当性理论方面打开了新思路,而且为我国借鉴刑事代理责任制度完善刑法立法提供了借鉴。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