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据刑法条文规定,行为触犯本罪的同时有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此时,正确处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罪数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不能简单地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理解为“降低同种行为的法定刑”,更不能简单地因为“存在构成要件上的法条竞合”就主张适用轻罪。在确认罪数关系时,应首先确定催收非法债务罪和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在认定存在交叉关系的罪名间可能出现的罪数形态时,应考虑刑法的全面评价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交叉关系的罪名时,应认定为想象竞合。同时,宜将存在包容关系的罪名认定为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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