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是在所难免的,这就要求所得税准则必须在应确认差异范围的界定及差异的确认和转回等方面给予充分明确的规定。然而,目前所得税准则所倡导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却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其所定义的从资产负债表出发界定差异严重束缚了差异的确认范围且自相矛盾,对可确认差异也缺少必要的内涵解释,对于"可抵扣亏损"等特定差异的会计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的规范,给会计实践带来了困惑和不便。

  • 单位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