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化特征日益明显,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合同到期还仍无偿使用等侵权行为。而立法层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人格权商品化法律,其保护条款主要分散于民事基本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社会行业行为守则中,且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如保护范围狭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明确、没有规定继承和转让等。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对人格权商品化性质的认定模糊不清,对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的依据,也没有统一的赔偿和判决标准。为更好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可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完善与人格权相关的民事法律,健全《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体育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