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22年北洋政府颁布《管理医士规则》,力图将中医行业纳入卫生行政法制轨道之中。然而,由于这一规定简单地复制了以西方医学为背景的西方卫生行政法制,而没有顾及到国内中医界各方面的实际状况,使得这一法规在政策导向和具体规则的制定上都不符合中医的实际情况,反而加剧了中医群体与国家行政力量之间的矛盾,引起了国内中医界的强烈抗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这一规定也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举步维艰,最终导致《管理医士规则》被迫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