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诱惑侦查的本质决定其不适合明示写入刑诉法,大多将其视为一种侦查方法或谋略,与秘密侦查措施关系密切。作为打击隐蔽型或无被害人犯罪的有效方法,域外各国从不同视角对其严加规制,强调诱惑侦查只是为了发现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2015年公布的深化公安改革和深化检察改革的一系列意见为今后完善和发展诱惑侦查指明了方向,为诱惑侦查启动之审查提供了契机,是诱惑侦查现实发展之进路。因此以立案前后为界分,设计不同情形下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启动模式,对解决学界之争议或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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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