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与公众信息自由的冲突长期存在。“反规避条款”的不断发展造成了冲突加剧。信息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正逐步被知识产权的扩张所侵蚀。已有研究主要从消极保护路径进行利益平衡,但积极保护路径更有利于实现公众信息自由,缓解两权冲突。实践中,与“反规避条款”适用相关的利益失衡案例,存在技术保护措施的目的合法性、受保护部分的区分及规避行为的认定的问题。这主要是理论上对技术措施使用者的限制不足、未能区分“版权保护”与“接触控制”两种措施,以及实践中行政执法权的越位、缺位导致的。应通过区分“版权保护、接触控制”两种措施以及“获取、使用”两种侵权行为、增加技术保护措施使用的限制条件、转变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等积极路径保护公众信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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