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中股东出资追缴程序的异化与反思

作者:肖玲; 李昊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5): 83-8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5.022

摘要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到期未缴出资应由管理人进行追缴。然而,破产清算程序的特殊性使得该应然行为常被规避,转而以债权人自行追缴出资的异化程序替代。该种异化违背破产法基本原则且削减破产清算制度价值,而究其源头成因,为公司法认缴制变革后,公司法后端制度设计与破产法之间未能有效衔接实现闭环。单一的破产出资到期制度必将导致大量出资追缴任务在破产清算中堆积,而破产清算程序不能亦不应消化该任务。因此,应前置出资追缴程序、推进该程序去债权人中心化,衔接破产原因审查标准,同时考虑特殊化破产衍生案件诉讼费收取之可行性,以化解清算出资追缴异化,夯实破产清算制度价值,衡平公司资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