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旨在解决欠缺借款合意部分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是解决相关民间借贷案件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对于该条款,不仅实务界存在适用上的困惑,理论学界始终也有认识上的分歧。本文试图透过具体案件剖析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境及理论争点,在审视第17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探讨该条款适用的文义修正和逻辑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