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界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应综合考虑行为人视角与被害人视角。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法理基础在于法益论,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包含客体性的财产,也包含主体性的对财产的自我决定权。将被害人视角作为教义学工具需要借助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条件,具体包含作为外在条件的信息要素、机会要素与作为内在条件的认识要素、意志要素和能力要素。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在结构上均表现为直接侵害意志要素,前者彻底摧毁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自由,后者仍留给被害人一定的财产处分自由。两罪在不法层面仅有程度差异而无类型差异,在规范关系上为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判断一行为是否彻底侵害被害人的意志要素,需要以被害人所属群体内理性人的自我决定权为判断基准,以社会一般人为判断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