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绿色原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民法基本原则,其进入民法具有重要的理念意义和现实指导作用。民法上关于绿色原则具体制度的建立应当从抽象的社会法的生态主义转向具体民法中私主体的具体的绿色责任承担。而只有当绿色原则具有裁判功能时,才能实现该转向。当下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早已直接援引绿色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但却因在理论上尚未明晰其适用要求,导致一定程度的适用乱象。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应当遵循节制、准确、必要和适度、说理充分的要求。作为民法中一种限制性原则,在适用的法律效果上,绿色原则将形成对当事人诉权、实体权利的限制或改变,以及因权利义务改变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限制。司法部门应当对适用绿色原则的法律效果有准确的预见和评判。

  • 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