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案件中存在着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在案件中往往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客观上的行为仅仅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问题而导致了无法挽回的结果。我国在司法实践上通常对此事做有罪处理,一般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过失杀人罪或者意外事件。但定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居多,认定为意外事件的相对较少。文章以袁某某案为例,从犯罪构成和因果关系角度分析,同类型的案件应更符合意外事件而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