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监督是推动宪法落实、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划分为普通法院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立法机关监督三种基本模式。我国目前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监督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行为为监督对象、合宪性审查为主要内容、备案审查和受理审查并存的宪法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着监督主体虚置、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所设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遵循了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确立的理念、明确了宪法监督的专责机构、完善了宪法监督的对象,在宪法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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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