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数据电文电子合同因其高效便利性,已普遍进入日常交易生活。然而,数据电文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颇有争议,尤其是将数据电文形式与书面形式做对比时。本文赞同一种解决方式:将数据电文形式独立出来,并且通过功能等同原则,即当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起到和传统书面形式同样的功能时,在法律上赋予数据电文形式和传统书面形式同样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