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在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投资协议》第13条和第14条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仲裁制度。从提请仲裁的主体、仲裁的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全面考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仲裁机制,在对该仲裁机制现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 单位
    四川外语学院国际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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