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城乡规划实践的角度,指出"阳光权"是相邻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非全部。新区建设的相邻关系是由法定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建成环境的相邻关系则是事实存在。相邻关系可通过土地权属改变、建筑功能转变等途径发生变化,由此"阳光权"也可以通过交易而发生转变。城市开发过程中,政府的责任是确保相邻关系的调整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定规划设定的相邻关系不涉及对物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