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水污染事件频发,河湖功能退化等问题相继出现。为提高河湖治理效率,我国政府创新提出河长制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河长制的推行对促进河湖系统保护、改善整体水环境及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具有常重要意义。行政河长制自推行以来便伴随着关于其"人治化"的质疑,同时传统的行政河长制下河长所肩负的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对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民间河长制的并行可减轻行政河长原有治理负担,同时借助其天然的亲民性,民间河长制的推行可有效促进河湖治理效果的提升。因此提倡,在全面推行行政河长制的同时,应配以由社会力量组成的民间河长制,并实现民间河长制的垂直化以与行政河长制双轨并行,二者相互补充,可实现河湖治理"1+1>2"的效果。通过论证推行双轨河长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明确界定行政河长与民间河长的责任分工、建立区域内部及跨区域的双重协商平台与内外部监督途径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构建双轨河长制以实现河湖有效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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