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外关系史上不平等条约时代的到来。在中外、主要是中西交往规模逐渐扩大的背景下,国人通过各种渠道开始了对源自于西方的现代法院组织的认知。认知由点到面,大致形成了直观感受、法院组织功能、法院组织价值和操作知识等四个层面。一种文明的器物、公断是非的工具、审判独立以及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之体用集合分别对应着上述四个层面。这些认知,作为一种思想资源或深或浅地影响着现代法院组织在中国的创制及运行。换言之,国人对法院组织的认知水平,以及将这种认知水平发展成一套自主的话语体系,用以适应公、私两域生活方式转变的能力决定着法院组织这一舶来品在古老中国的生存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