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同方公司诉重庆设计院著作权侵权案为典型,认为委托作品著作权的权属系理论争议与实务之焦点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七条遵循创作者原则,同时体现合同意思自治,但以约定为例外的规定,条件模糊,且对"明确约定"缺少严格的界定标准。合同约定的形式要件应是书面形式,合同约定的范围应包括署名权除外的人身权利。为规避法律风险,合同约定作品权属应当明确具体,条款内容和措辞无前后矛盾。

  • 单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