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民法的服务对象为广大人民群众,他们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民法制定的主体。传统民法中的人为"经济理性人",随着社会的不断革新和法律的日渐完善,其缺陷也逐步暴露了出来。它无法做到从人的实际诉求出发,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关注,过于强调人的私欲。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使民法更符合时代的需要,就一定要对以往的"经济理性人"思想进行补充,并进而提出"生态理性人"的概念,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