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强化现行的备案审查体制的同时,应加强行政复议法确定的案件性主被动审查机制。案件性的审查能够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带来足够的审查来源。该种制度在功能、价值、制度运行基础方面均存在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不尽一致的地方,完善该制度能够填补现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空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制度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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