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正计划出台《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创设了职务发明的报告规则与确权程序,但这一提议遭到诸多质疑,影响到了条例的起草,有必要予以厘清。比较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可以看出,雇佣创造性智力劳动与雇佣体力劳动有所不同,前者以一定的创作自由为条件。在企业的雇佣环境下,为了使雇主可以使用雇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雇主对此类雇员应施以相对柔性的管理模式,报告规则正是在此种模式下必备的雇员反馈机制。而确权程序乃是一项纠纷解决的事前机制,可保障发明使用效率,避免发明使用受到雇主与雇员纠纷的影响。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职务发明的报告规则与确权程序。不过,条例草案规定的报告规则与确权程序尚存不足。对于报告规则,立法者应当将报告对象扩展至所有的雇员发明,并对报告的内容、期限要求进行完善,再设立雇员不报告的惩罚措施;对于确权程序,立法者应建立确权错误后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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