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的"法言法语"与现代社会法律语言的日益专业术语化不同,是术语、俗语、雅语并用。在中国古代,刑律因事关人们的身家性命,又由朝廷统一颁行,语言的表达力求精准,所以专业术语发达,非经特殊的学习与训练难以掌握;乡规民约、家法族规是依据礼的精神而制定的裁决民间"小事"的依据,事关人们日常的切身利益,语言的表达则力求通俗易懂,所以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基本以俗语的形式出现;而法理的阐述则依附经学,与礼教密切结合,以雅言雅语表达。值得今人借鉴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与社会密切结合,力求社会各阶层的理解与遵循。与礼教密切结合的俗语、雅语所具有的普及性自不待言,即使以术语表达的刑律,古人也通过"讲读"等各种形式使其尽可能的通俗化,以便于公众接受。法律语言与公众之间的无间隔,法言法语依据受众及功能的不同而多样化并力求易为公众接受,使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高度的法的共识,而法律的权威也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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