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明确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时代赋予的使命,使得公立高校纪检监察机关梳理出不同岗位人员公权力行使的适用范围,但监察现状仍存在监察对象识别标准模糊、特殊主体难认定、规范不一致、定义存在分歧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公立高校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在厘清“公权力”识别要素的基础上,明确监察对象具体界定标准,特别是从岗位职责角度分析,非管理岗位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的特殊时间段,也应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公立高校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也做了较深入的思考。

  • 单位
    呼伦贝尔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