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缺乏共识的时代,《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是《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解释的基础。基于此,第24条第1款中"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则为备案登记担保。第24条第2款中"申请拍卖"是法律引导当事人在价值评估清算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的方式。就此,《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所涉买卖合同担保应定位为一种正在向法定担保物权过渡的担保方式,出借人就拍卖所得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限于一般债权,但在破产程序中并不享有别除权,其效力弱于典型担保。该释义路径不仅与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性案例具有一致性,也契合法定担保物权之体系,有助于破除司法解释"立法化"悖论,为其融入民法典提供可取的路径。民法典物权编应将买卖合同担保融入法定担保物权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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