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内陆河流域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存在具有学理、公民权利依据和现实职能需求,现阶段西北内陆河流域农民用水者协会在灌区水资源配置、管理、水利设施养护等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从其长远发展来审视,现阶段的协会模式不利于西北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的整体保护。对西北内陆河流域农民用水者协会模式进行新的法制路径的探析有助于革新现阶段存在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