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清朝廷打击腐败的制度与实践存在巨大偏离。"与受同罪"增加了法司办案的难度;禁止送礼造成了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中人情与礼仪的严厉冲突;起赃点过低使得处于正式行政管理体制外的胥吏在利益面前开始铤而走险;朝廷的选择性惩贪更是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实际效果。清代惩贪制度虽然严厉,但最终并没有达到治理腐败的效果。腐败是政治稳定的大敌,国家必须对腐败进行打击。在反腐败的进程中,确立不脱离实际的法律与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才能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