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侵权问题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日益严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界定"网络"一词的含义。司法实践中有判决书将其限缩解释为以计算机为终端的"互联网",而排除适用用于移动通讯网络,这是不恰当的限缩解释,作茧自缚,不利于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无视社会生活现实及发展进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网络"一词的含义应包括PC为终端的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以及5G技术带来的物联网等在内的所有海量信息互联互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