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电子游戏迅猛发展,由此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形态多样。本文在考察涉电子游戏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厘清电子游戏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与保护范围,明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子游戏的保护路径,建议从创作难度与技艺的角度出发,依据独创性高低与表达形式选择空间,将电子游戏类型化,根据不同的游戏元素,明确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且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近似的标准应与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呈反比。对于确实具有经济价值但不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元素,只有法院确认原告主张的权利超出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补充适用,且适用条件与标准应严格把握,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应防止权利人将其作为维权万金油来随意主张,以免限缩知识产权单行法的适用范围,甚至挤压公共利益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