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上采用了双层制的监事会制度。为加强监督效率,又引入了单层制的独立董事制度。然而,构成监督机制的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却不尽人意。因此,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任务,首先就要在现有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兼存的框架下,在立法和制度上对两者予以完善,以协调运作,提高监督效率。然而,更重要的是,探索两种监督制度有机融合的更合理、更科学、更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