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补足的性质、效力与担保的从属性

作者:李志刚; 邓江源; 王赫; 谢澍; 姜强; 庄加园; 纪海龙; 姚明斌; 朱晓喆; 朱虎; 徐同远; 葛云松; 司伟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25): 104-109.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25.022

摘要

问题与观点李志刚:请教诸位师友一个关于差额补足的效力问题。甲与乙签订了远期回购合同,乙按照到期实际价值回购,丙承诺对回购价款涨幅不足10%的利息(回报)部分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请问该差额补足承诺是否有效?观点一认为有效。理由是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9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第36条的规定,不是保证也不是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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