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典型的共同对向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历来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属于重罪。相比较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立法上,法定刑规定的过轻,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过于单一;司法实践中,也多被轻刑化和非实刑化处理,不利于打击买方市场。应重新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进行配置,适当提高其法定刑,增加财产刑,丰富量刑幅度;司法适用上,从严打击,以期更好保障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 单位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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