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目前中国,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立法的唯一方式。中国刑法修正案的明显入罪化有一定的实践根据,即转型社会、风险社会的来临,同时还面临着技术性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刑法修正案入罪化与刑法动态运作密不可分。从系统论视角下对刑法系统进行分析得知: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系统的自我创生的结果,刑法系统的自我创生具有内外的预设条件,刑法系统具有认知的开放性。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限制及其依据:(一)外部限制:物质能量和渗透选择;(二)内部限制:内在理性与秩序;(三)入罪化过程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刑事政策、功利及政治等外在干预。刑法系统入罪化需要符合刑法系统自身的结构和逻辑,还需要保持与外界环境的良好互动关系,从而提高入罪化的可行性,以更好地应对在转型社会中高发犯罪的挑战。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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