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核心问题,赋予了仲裁裁决真正的“生命力”。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背景下,国际仲裁归于单一国家法律秩序的主张以及仲裁的威斯特伐利亚模式已趋于落伍,实现以合作主义与共同繁荣原则为理论转向是时代之义。深刻反思仲裁自我发展及与外向接轨的掣肘,我国仍存在仲裁裁决籍属判定“双重标准”、仲裁送达示范性规则阙如、国内司法审查规定不足等机制困境。基于本土化特色的法律趋同为改革提供了辩证路径,通过调整《民事诉讼法》对仲裁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制定规范仲裁送达指导办法、建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上诉机制等路径有助于纾解既有困境,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实施提供良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