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CO行为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基础上以发行虚拟代币换取投资的新型融资工具,存在信息不对称、资本配置失调、底层技术风险等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风险实现,该行为引发的损害结果严重且具有公共性。针对ICO行为及代币,前置法缺乏明确规定且缺乏救济渠道,刑法对其直接规制具有必要性。作为ICO行为的衍生品,货币类代币理应评价为刑法中的“财物”,资产类代币应视其内容评价为刑法中的“股权、债券”。ICO行为在行为结构上符合集资类案件的特征,理应以归集行为、发行行为作为罪名体系构建基础,并采取类型兜底的方式规制变异的ICO行为。在个案中,根据代币法律属性的不同,归集货币类代币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而发行资产类代币的行为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行货币类代币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货币罪。此外,对于操纵代币价格的行为以及以ICO方式运营代币交易平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