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着分工不合理,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无法顾及环保组织这一主体,三者共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行政权在诉讼中呈现出一种弱势的局面,应使三者进行分工上的合理分配,还可以强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行政权的作用逐渐体现出来。